土地相關
土地種電後,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的影響
✔農保資格
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,原地主喪失農保資格,除以下狀況可不受影響:
■ 地主有其他未出租的農地達0.1公頃以上且維持農地農用,仍可保有農保資格
✔老農津貼
■ 年滿65歲,投保年資滿15年
■ 已開始領老農津貼者
■ 非農業收入每年不超過50萬元
✔所得稅/營業稅
■ 租地給業者:土地租金收入應列入綜合所得稅
■ 個人售電給台電:
(1)售電收入半年內不超過48萬元、平均一個月不超過8萬元➔綜合所得稅
(2)售電收入超過48萬元➔營業稅
✔地價稅
「農地非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」或「非農業用地」須課徵地價稅
(簽約後專案輔導廠商吸收地價稅)
※算法:土地面積*公告地價*適用稅率(千分之10~千分之55)
✔土地增值稅
■ 土地已變更「非農業用地」或「農地非作農業使用」,土地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
■ 若未來地主將已非農業使用的農地無償轉移給子女,將由子女負擔土地增值稅
※詳細稅額可逕自屏東縣財稅局網站線上試算或洽財稅局土地稅科 ☎ 08-7338086#603
有關都計工業用地,依太陽能設置辦法,不得超過土地面積的60%,其租金價格計算的方法 ?
依全部面積計算。
在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,可分為容許使用設置、用地變更編定與分區變更,其規定為何?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