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相關

土地種電後,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的影響

✔農保資格

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,原地主喪失農保資格,除以下狀況可不受影響:

■ 地主有其他未出租的農地達0.1公頃以上且維持農地農用,仍可保有農保資格

  

✔老農津貼

■ 年滿65歲,投保年資滿15年

■ 已開始領老農津貼者

■ 非農業收入每年不超過50萬元

  

✔所得稅/營業稅

■ 租地給業者:土地租金收入應列入綜合所得稅

■ 個人售電給台電:

    (1)售電收入半年內不超過48萬元、平均一個月不超過8萬元➔綜合所得稅

    (2)售電收入超過48萬元➔營業稅

  

✔地價稅

「農地非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面積」或「非農業用地」須課徵地價稅

(簽約後專案輔導廠商吸收地價稅)

※算法:土地面積*公告地價*適用稅率(千分之10~千分之55)

  

✔土地增值稅

■ 土地已變更「非農業用地」或「農地非作農業使用」,土地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

■ 若未來地主將已非農業使用的農地無償轉移給子女,將由子女負擔土地增值稅

  

※詳細稅額可逕自屏東縣財稅局網站線上試算或洽財稅局土地稅科 ☎ 08-7338086#603

有關都計工業用地,依太陽能設置辦法,不得超過土地面積的60%,其租金價格計算的方法 ?

依全部面積計算。

在非都市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,可分為容許使用設置、用地變更編定與分區變更,其規定為何?

❶容許使用設置:可詳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之附表一「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」;倘為點狀使用以一宗土地作為管制使用,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。

❷用地變更編定(小面積變更):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再生能源設施使用,且開發規模未達2公頃者,可依據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第28條申請變更編定為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。

❸分區變更(大面積開發):開發規模已達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第11條規定,可依據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」申請開發許可變更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;又開發面積2公頃以上未滿30公頃,原則中央已委辦縣(市)政府審查核定。